妻子空壳公司转手卖3千万 厅官获刑 新型腐败典型案例

来源:中华国际 | 2026-04-13 00:00:00
关键词: 2026-04-13 14:25:58  澎湃新闻 妻子空壳公司转手卖3千万 厅官获刑 新型腐败典型案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成为当前反腐工作的重点和难点。4月13日,最高检发布了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处理新型、隐性受贿犯罪提供指导。这批案例包括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放贷收息型受贿、房产交易型受贿、投资收益型受贿、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等五种类型,均是近年来多发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受贿犯罪形式。这些犯罪行为呈现出收受行为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财物内容预期化等特点,与传统职务犯罪有明显区别。案例中,被告人王某某曾任江苏省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从2006年至2023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设备销售、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并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976万余元,其中100万元案发前尚未实际取得。2008年至2016年间,王某某利用职权为江苏甲发电有限公司、江苏乙发电有限公司扩建发电机组申报、审批以及公司领导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按照他的提议,这三家公司改变了采购惯例,增设了由其妻子刘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作为代理环节,从而向刘某某输送利益。刘某某通过这种方式获利3395万余元,王某某对此知情。2024年3月4日,江苏省监察委员会以涉嫌受贿罪将王某某移送起诉。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受贿数额以其妻子刘某某实际获利数额认定。2024年4月30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2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决已生效。最高检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近亲属非法收受请托人为感谢其谋利行为而以虚增交易环节方式给予的利益,不属于正常市场交易,依法构成受贿罪。在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获得的差价利益实质上是请托人为感谢其利用职权提供的帮助而输送的好处,受贿数额应当以其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责任编辑: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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